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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16-08-2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为规范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工作,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7〕19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以及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供热又发电的发电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各类热电联产机组。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的审核和认定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组织协调、认定证书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热电联产机组的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热电联产机组按照国家项目管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环保要求以及自治区政府的相关规定。
(二)机组设备没有超过服役期限,新投产机组运行6个月以上。
(三)安装供热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电网调度实现联网运行。
(四)热电联产申报企业应当是独立核算电厂或有自备电站的企业。
(五) 热电联产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人员,有完备的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等手段,能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
(六) 热电联产机组电力、热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六条  热电联产机组指标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平均总热效率大于45%;
(二)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100%;
2.单机容量5万千瓦至20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第三章    申报内容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认定热电联产的机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机组2年内的生产运行情况、申报理由等。
(二)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申请表》。
(三)建设或改造热电联产机组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
(四)接入系统审查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与电网经营管理部门签订的并网协议。
  (五)有资质的煤质化验机构出具的固体燃料化验报告。化验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提取并委托化验。
(六) 主蒸汽量、供热量、供电量等按月的在线记录数据。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材料。
(八)具有省级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检测核查报告》。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第八条  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到期,需重新认定的机组可不提供第七条(三)、(四)项涉及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采用A4规格,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第十条  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行企业申报、现场检测、专家评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  申报认定热电联产机组的企业将有关资料及书面申请,报所在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集中汇总后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集中进行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抽查。
(三)  通过审查的企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专家组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企业申报材料和有关技术问题进行审核论证。
(四)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做出是否认定为热电联产机组的结论。未通过认定的机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书面通知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通过审核认定的热电联产机组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网站(www.nmgjxw.gov.cn)上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热电联产机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重新认定。需要重新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认定申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全区热电联产机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的日常管理,接受并调查处理热电联产机组未按有关规定并网和运行的举报。
第十三条  需并入电网运行的热电联产机组,应具备并网运行的调度、通讯、接入系统以及上网电量远程计量装置的技术要求。电网企业应允许其并网运行,并按“以热定电”原则组织热电联产机组的生产运行。
第十四条  建立热电联产基本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年度末向所在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本年度机组供热、发电情况,由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汇总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五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热电联产机组,生产情况发生变化,年平均总热效率和热电比等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热电联产机组资格。
第十六条  未进行热电联产认定(含逾期未重新审核认定)或认定不合格的热电联产机组,不得享受热电联产的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热电联产机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假借热电联产之名,或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和相关人员,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检测核查规程
为了加强热电联产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技术检测工作程序,保证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规程:
一、申报认定热电联产的机组,应按规定委托有省级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核查。
二、检测机构在接到检测任务后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并在确定的时间内按进行检测核查。
四、受检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检测核查必需的条件。
五、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核查结果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检测核查报告》;按规定保留相应的原始资料并存档。
六、检测机构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检测核查报告送达受检企业。
七、受检企业对检测核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结果十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认定管理部门申诉仲裁。
八、热电联产技术检测核查方法:
引用标准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475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21369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10184 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GB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15317  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
DL/T606.1  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总则
DL/T606.3  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第三部分:热平衡
DL/T606.4  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
DL/T904  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2. 术语、定义
(1)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供热又发电的发电工程。
(2)总热效率=供出能量/供入能量×100%
(3)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折热)×100%
3. 检测核查项目
(1)燃料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
(2)效率(η)
(3)热电比(І)
4.检测核查方法
(1)计算公式
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供热量单位采用千焦,供电量单位采用千瓦时,燃料总消耗单位采用千克,燃料单位低位热值单位采用千焦/千克。
(2)计量与统计
一是根据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对受检机组计量监控仪表配备情况进行逐一实地检查,并核实检定单位和检定有效期。
二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检查核实能源统计数据的有效性,如需要可与财务数据对比。
(3)主要指标的检测核定
一是依据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等标准对入炉燃料实施现场取样并进行化验分析。并对T时间段的收到基燃料发热量进行加权计算,确定发热量Qnet.ar。
二是依据相关标准对机组运行参数进行规定时间段(Ti)现场检测。
三是根据检测的参数及相关标准计算(Ti)时间段的热效率(ηi)、热电比(Іi),并出具Ti时间段的《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技术检测报告》。注:(Ti应为正常工况时间,一般为24小时)。
四是依据实时检测结果及企业能源计量统计或财务数据,计算核定最近一个统计期(T)中的热效率(η)、热电比(І)。注:(T 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出具统计期(T)内《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技术检测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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