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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时间:2016-08-2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0]249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本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各盟市应根据财力可能安排预算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校备案,对自治区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支持范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在自治区注册登记的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国家备案的,应向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三)经管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各盟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当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后,经项目实施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确认,由节能服务公司向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见附件1);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3.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5.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第十五条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经确认的节能检测和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检测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束,按照规定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盟市财政局,盟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支付将资金拨付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七条 有关盟市财政局在收到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后要及时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初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并通过内网将电子文档报自治区财政厅(工业交通处),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季后10日内汇总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第十八条 每年2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要根据上年度我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3),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我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清算年度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自治区经信委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健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跟踪问效制度,对每年专项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向财政部申请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核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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